我不能同意魏律师的的看法:首先,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理中,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受益方适当承担责任的原则的前提,是在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中不存在对价的关系,在对价的的关系中,不能适用此原则;其次,咨询人的受伤显然是其个人的不慎造成的,所以本案并不存在双方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形。据此,我认为要求校方承担一定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