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先生而言你应当承担责任,就事由而言你在对张先生承担了责任后,可向原房东追偿。在本案中你并非无任何过错,至少在交接房屋时,你没有尽到关注的义务发现此问题,或者发现了却没有及时地消除隐患,因此在与张先生的诉讼中,你会败诉。能否追加原房东为共同被告,追加的可能性最大的情形是原告要求追加,你可以将造成原告损失的正直原因告知原告,商求他申请追加原房东为被告,如此变成两个被告对实现原告的权益更有利,原告懂得这一点,应该申请追加;你作为被告是无直接要求追加被告的权利的,但你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但根据不告不理和原告有权选择被告的原则,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如继承案)外,法院也是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的,当然你可以尝试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