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未尽协议内容该怎么办?
我是常德澧县人,我前夫湖北人,他没有房子,结婚后住在我家,我2003年12月29日离婚,离婚时小孩1岁,同前夫协议,小孩跟母亲,前夫每月寄500元生活费,但离婚后前夫后未尽协议内容,从2004年到2008年这5年期间没给小孩打过电话也没有看过小孩,期间在存折上打过几次钱,但没达到协议数额,而且在这期间前夫并没有给小孩任何他的消息,他就象失踪一样,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后来在2008年3月我通过公安局查到他新的居住地,他住在广东省东莞,之后我给他寄信望他回来看看小孩,毕竟5年没见了,但是他没有任何的因讯,后来在7月份我带小孩去找他,只是想让小孩见见他,找到他住的地方,他不见小孩,我在小区等了3天他终于肯见小孩了,他向我承诺以后会给小孩打电话,寄生活费等尽父亲的义务,我又一次相信了他,我回来后他根本就是在骗我,根本没给小孩打电话,而且他也没告诉我他的电话,所以现在我想咨询我这种情况可以告我前夫未尽协议内容吗?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10-21-状态:已解决]
卜海莉律师的解答:
根据你文中反映的情况,可以有两个选择:
1、依据离婚协议书,你可以针对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并立即支付仍拖欠的子女抚养费等;
2、另外,由你的孩子作为原告,你本人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其父为被告,提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