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经济纠纷
本人有楼房一套,卖与别人,协商好的本来是分期于今年3月付清全部款项(过户协商时间于2014年),但是对方提出种种理由直到现在12月,还剩余5.5万元没给,对方现在又改变意思说只给3.5万,剩余2万要等到过户后给……但是我们合同当时约定,要是到3月没有付清,我有权利对房屋另行处理,但后来考虑到他还款的实际情况才同意到12月还清,但是现在又变卦了,请问有什么办法追缴??有那些法律条款可以支持我,同时我能告对方刑事财产诈骗吗??请帮助我谢谢!!
补充提问:
可是现在合同约定时间已经3月就到期了,现在12月了还是不愿意全部给,对方用种种理由拖延时间!!那不是可以算他违约了吧。我们当时合同写明了如果他违约我可以对房子另行处理,那他现在违约,房子就已经从某种程度上说和他没什么关系了,那房子等于还是我的财产,即不给钱,又不搬走,那不是就故意霸占我财产,那不算诈骗吗??侵占他人财产吗???为什么不能告刑事,请解释一下!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2-12-07-状态:未解决]
卜海莉律师的解答:
你同意对方将本应3月付清的款项,推迟至12月付,表明你们双方对此达成一致。但现在对方再次反悔,要求变更,若你不同意,则对方必须在12月及时足额支付约定金额,否则便构成违约,你可据此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题目中的描述你们之间属民事纠纷,对方不是刑事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