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故罚款2000终退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过万

时间:2012-09-28 12:26:04  作者:祝祥霞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2年7月中旬,来深务工的江西小伙黄某终于拿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5000元,自此,为期近一年的劳动仲裁维权之路宣告终结,其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1年2月入职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任职作业员。2011年6月21日上晚班时因过度忙碌出错,将水加入一锅配料中致使该锅配料报废。后经该司生产部会议决定罚款300元,黄某同意。后该司从黄某6、7、8月份工资中累计扣除“罚款”2800元,黄某多次找用人单位人事协商未果,去深圳市宝安区信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仍然拒绝繁华扣款,无奈于2011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无故扣款。

   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5240元;

   2、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834.27元;

   3、返还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罚款2245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负担。

   律师解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支付双倍工资。

   2、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3条、第50条及第6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3、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我方(本律师担任黄某的代理律师)已经提供工资条证明用人单位罚款事实,则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罚款具有法律依据(如: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规章制度等),因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遂承担举证不能,返还罚款的责任。

声明:本案例属本律师代理胜诉之成功判例整理得来,未经同意,不可摘抄、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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