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9 17:07:33 作者:杨春赣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华 职务:董事长
地址:浙江省奉化市大成东路999号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杨春赣律师
因张辉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驳回张辉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1、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裁后诉”的原则。本案中,张辉虽已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该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未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故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故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张辉提起的申诉,不予处理。显然,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辉提起的申诉不予处理是因其无管辖权而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决定不予受理,且在该决定书中也未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究其实质本案尚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正确的做法是张辉向有管辖权的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如不服仲裁裁决才可进入诉讼程序,故本案不应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应驳回起诉。
2、 即使上述事由不成立,本案可由人民法院受理,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被告一在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波导大道1号,被告二在浙江省奉化市大成东路999号,本案也不应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随州市人民法院或奉化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移送给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以上两点意见供参考,望贵院慎重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 致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春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