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存私房钱,合同多写5000

时间:2008-11-30 21:40:5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为存私房钱,合同多写500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本想借装修之名攒点私房钱,却被装潢公司老板涮了一把继而“穿帮”,一脸苦相的张强(化名)连呼“得不偿失”。

 

  2006年3月,在我市河西地区购得新房后,张强通过朋友介绍,和我市某装潢公司老

 

板李明(化名)签订了70000元装修费的装修合同。由于家中经济大权由张强的妻子掌握,因此张强平常的经济状况不佳,“想请几个朋友吃饭都困难”。

 

  张强认为,装潢新房是他攒私房钱的好机会,他遂又打印了一份装修费为75000元的合同。张强特意叮嘱李明,75000元的合同是糊弄其老婆的,李明表示理解并签名。今年6月,在新房全部装修完毕后,张强也支付了70000元装修费。此时李明却提出,张强尚有5000元装修费未支付,与此同时,张强的妻子也得知了这个消息,当晚张强就被指令“睡沙发”,张强感到自己被“出卖”了。

 

  6月16日,拿着两份合同的张强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哪一份合同有效?这是张强迫切想知道的问题。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表示:张强所签的两份合同就是人们所说的“黑白合同”。即一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来执行但不示人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用来应付检查或者掩人耳目但并不准备执行的合同。这种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外人很难辨别真伪。所以,双方的举证至关重要。

 

  张强如果能够证明第一份合同是真实合同,第二份合同是虚假合同,那么就以第一份合同为准。其举证包括当时在场的人的证明或录音证明。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李明又否认其说法,则其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而如果认为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修改却又合情合理,顺理成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修改,除非是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或是张强受到李明的欺诈、胁迫后被迫修改的,才可能撤销或认定无效。否则,张强只能按照第二份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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