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适用的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规定

时间:2008-12-02 21:54:14  作者:杨春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江苏省适用的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规定

1.个人盗窃公司财物,较大:1000元,巨大10000元,特别巨大60000元.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较大:15000元,巨大:200000元.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较大:8000元,情节严重:50000元.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较大:30000元,巨大:300000元.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较大:15000元,巨大:100000元.

 

3.抢劫公私财物.巨大:5000元.

 

4.抢夺公私财物.较大:1000元,巨大:10000元,特别巨大:50000元.

 

5.聚众哄抢,较大:3000元,巨大:10000元.

 

6.敲诈,较大:3000元,巨大20000元.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较大:3000元,巨大:20000元.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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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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