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时间:2009-05-30 18:13:18  作者:杨春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60周岁,女性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地自然人。 2、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组织。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春赣律师 > 杨春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