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债权债务律师 债务人的免除权案例

时间:2011-11-11 13:04:0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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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债权债务律师 债务人的免除权案例

案情:
  某市隆兴公司于1998年8月与陕西白水县某果品公司签订苹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果品公司供给隆兴公司优质红富士苹果1.5万公斤,交货时间为10月底。合同签订后隆兴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10月初,果品公司以信函的方式多次与隆兴公司联系,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为了切实履行合同,果品公司10月底租车将货运往某市为隆兴公司送货。货到该地后,果品公司业务员按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隆兴公司所在地,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属本市政法机关开办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与本市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具体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无从查起。果品公司业务员在得到该市公证机关许可后,将苹果就地低价出售。1999年1月,果品公司突然接到原隆兴公司业务员发来的电报,要求果品公司速将1.5万公斤优质红富士苹果送到该市。果品公司将实际情况告知隆兴公司。隆兴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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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本案中,果品公司在征得某市公证机关的同意,将苹果就地出售的做法,《合同法》中称之为提存。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或者债务人无过失而不能确知债权人的,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而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时,债务人可将清偿标的物交与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
  (1)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2)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间起,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3)从标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应负责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费,如果标的物已经拍卖,债权人还要负责支付拍卖费。
  本案例中,果品公司在与隆兴公司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经公证机关允许将苹果就地处理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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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提存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就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在我国,目前的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接受其履行。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就失去了履行的受领人,即使他适当履行,也会因无受领人受领而达不到合同履行的目的。因此,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都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以后,其债权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债权人死亡以后,因各种原因致使继承人在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其债务时还没有确定的,债务人也就失去了其履行的受领人,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死亡后尚未确定继承人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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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一弹性条件,其范围应以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者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条还规定: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那么,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提存。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本案例中,在债权人隆兴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后,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果品公司,果品公司送货到隆兴公司所在市,并经多方打听后与其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将合同中的标的物苹果就地出售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隆兴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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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48律师团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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