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区交通法规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时间:2011-11-12 14:10:0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首席律师原江 电话:18601201566

北京宣武区交通法规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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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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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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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评定人义务
    a)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 保守案件秘密;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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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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