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交通法规律师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缺陷

时间:2011-11-12 14:13:4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首席律师原江 电话:18601201566

北京东城区交通法规律师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缺陷

  我国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缺陷
  1.从刑事立法来看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是典型的过失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发生是刑法介入的前提,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罚,对交通事故的预防显得微不足道,且本罪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没有规定量刑的具体情节,为此,最高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及其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酒后驾驶”是作为一个降低定罪标准的一个情节而被规定。也即如果行为人在具备了“酒后驾驶”这个情节之后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可满足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从第2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看出与有“酒后驾驶”这个情节相比,在没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只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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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如果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酒后驾驶的情况,其法定刑却只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相关法条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加重处罚并没有做出规定,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样的量刑是存在问题的的。这实际上等于对酒后驾驶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评价,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且很不合理。此外,就算存在“酒后驾驶”情节,它一定可以被交通肇事罪所包含吗?很显然并不能。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广东黎景全案和四川孙伟铭案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并附加了倾向性意见: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的规定值得我们思考,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其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将最多获刑7年有期徒刑,即便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最多获刑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将被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判刑。如果说此标准存在其合理性,那它也只是对“醉酒驾车”作出了规定,对于“酒后驾驶”的行为,刑法依然没有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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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行政立法来看
  酒后驾驶行为分为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两种,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少于80毫克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车,80毫克(含)以上的驾驶员将认定为醉酒驾车。对于酒后驾驶行为,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天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醉酒的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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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3月17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新规定于今年4月1号起正式施行。从我国行政立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行政措施主要是暂扣、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和扣分制。从表面来看,行政措施似乎不断加大力度,以期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规定似乎没能取得预想的效果,相对于其他国家的行政立法也相对偏轻,如美国对酒后驾驶行为的规定是,当驾车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1%时,被视为醉酒驾车。如果被警察第一次抓住,要当场没收驾照,并被立即拘留到医疗中心,关押12~48小时至醒洒,次日,这名司机要交纳数千美元的“保释金”、75美元医疗费用以及250~4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00.3040元)罚款,并吊销驾照1年。若第2次抓住,罚款加倍,吊销驾照2年。以后再抓,惩罚更重。除了罚款外,屡次犯错的,甚至会被送去参观停尸房里因车祸死亡者的残破尸体。让他们从此警醒。在日本,不但酒后驾驶行为将受处罚,提供酒者及搭车人也推脱不了责任,要连带受处罚.我国对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显然偏轻,对醉酒的认定标准较低,拘留的时间相对较短,罚款的金额数目也偏少,在执行中还存在大量的“人情执法”的现象等等,这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人毫无威慑作用,很多人有恃无恐,出于侥幸的心理,屡屡以身试法。
  综上分析我国的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结合我国交通安全的现状,对于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的酒后驾驶行为,笔者认为刑法作为最后的一条防线理应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显得非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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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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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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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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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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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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