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区工伤事故律师 区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差别

时间:2011-11-15 16:24:5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首席律师原江 电话:18601201566

北京丰台区工伤事故律师 区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差别

 [案情简介]

    申诉人:于某,某公司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实业公司

    于某是某实业公司驾驶员,1993年12月11日于某受公司委派驾车前往北京运送海产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于某下肢多处骨折。公司拒不负担于某医疗等费用,于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明:1993年12月11日上午九时许,于某受公司委派驾车前往北京运送海产品。次日,当车行至京津公路69公里处发生车祸,造成申诉人下肢多处骨折。经天津市武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这次交通事故属于某违章超车所致,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诉方某实业公司一直未将此次伤亡事故上报某区劳动部门。申诉人因伤先后住院111天,现医疗尚未终结。被诉方以申诉人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不给申诉人支付医疗等费用,使申诉人无钱继续治疗。1994年6月27日于某再次去公司要求治疗费用。被诉方在派车送申诉人回家时,申诉人以被诉方不给治疗费为由,将被诉方公司的汽车扣留二十余天。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区仲裁办的工作人员曾先后多次向在家养伤的申诉人询问了该案的全过程,并反复做其工作,申诉人才将扣留的汽车返给企业;区仲裁办又听取了被诉方对此案处理的答辩意见,并对该案所需证据做了调查取证。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区仲裁办工作人员一方面走访了市、区公安局和交通部门,另一方面委托区劳动部门对于某受伤是否属因工负伤问题进行了鉴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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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于某是在企业指派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个人在交通事故方面应负全部责任,但作为被诉方不按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区劳动部门,做法是错误的。被诉方不按规定支付申诉人医疗费用,并用剥夺职工应享受有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来替代对违章职工的处罚是政策法规所不允许的;申诉人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应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被诉方先负担赔偿责任,然后企业可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关规定,再向申诉人追究有关损失责任。为此,企业不应以此为由拒付职工应享有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申诉人于某将企业汽车扣留22天,做法是错误的,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此事。据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裁决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及1960年劳动部对伤亡事故含义的补充规定,被诉方应将申诉人交通肇事致伤事故按因工负伤对待,并按程序上报区劳动部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甲款之规定,被诉方应支付申诉人已发生的住院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计22476.41元;3、被诉方要安排好申诉人今后的治疗,费用由被诉方按规定承担,待医疗终结后,由医院证明,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仲裁费300元,由被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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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案例,反映的是职工在医疗待遇纠纷中的伤情定性的问题及在处理此案中应把握的尺度。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紧紧抓住争议焦点,走访交通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又委托劳动部门对这起交通肇事造成的伤亡事故中职工于某的伤情定性进行了鉴定确认。此案中职工于某是受企业委派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应确认为因工负伤,与其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加以区分,因为二者的处理部门不一,性质不同,处理结果不同。从而否定了被诉方以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并给企业造成极大损失为由,不按程序将伤亡事故上报劳动部门及不支付申诉人医疗费用的错误做法。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对职工因工负伤享有的待遇计算因实体法滞后(如《劳动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甲款中规定。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中工资的概念已不单纯是指职工的标准工资,和工资相关的各种工资性补贴、福利等是否照发?),给办案带来一定难度。在处理中将现有的法规依据与事实和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有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依理较好地解决了一起因工伤残待遇方面的劳动争议。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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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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