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北京劳动法纠纷律师

时间:2012-01-03 22:28:0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原江律师电话:18601201566

试用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求职者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求职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新劳动法试用期若干问题中这一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的事情经常发生在大部分企业里面。

试用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北京148劳动纠纷律师团
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某劳务公司、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类: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北京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北京麒麟童唱片公司与本公司艺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东城区法院
北京石景山区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丰台区魏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某个体运输户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房山区黄某与某工程公司劳务合同案
北京宣武区封某与某环卫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朝阳区牛某与美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海地区曹某与某医院人事仲裁案件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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