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律师解释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2-01-03 22:44: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原江律师电话:18601201566

原江律师解释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活着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原江律师解释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北京148劳动纠纷律师团
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某劳务公司、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类: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北京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北京麒麟童唱片公司与本公司艺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东城区法院
北京石景山区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丰台区魏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某个体运输户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房山区黄某与某工程公司劳务合同案
北京宣武区封某与某环卫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朝阳区牛某与美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劳动争议仲裁案
北京海地区曹某与某医院人事仲裁案件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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