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律师 徐州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时间:2012-01-03 23:11:0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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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律师 徐州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徐州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徐国土资发〔2006〕104号)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贾汪区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简称国投项目)资金;

  (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简称省投项目)资金;

  (三)耕地开垦费;

  (四)可用于开发复垦整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资金严格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国土部门、乡镇国土所等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土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具体项目申报和实施应严格按照《徐州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徐国土资发〔2006〕10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水平,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本细则,确定项目经费,编制并上报项目预算。

  第七条 项目预算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工程施工费,即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间接费用实行定额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中前期工作费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8%的比例内据实列支;竣工验收费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5%的比例内据实列支;管理费在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可预见费在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3%的比例内据实列支。

  第八条 各县(市)、贾汪区项目预算由各县(市)区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将项目预算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市级项目预算审核由市国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按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办法,按照部、省、市审批项目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拨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验收合格后,仍应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资金后,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用款申请和项目施工进度,先预拨项目投资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并按工程报账进度分批拨款。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要求报送用款申请和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八)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支付工程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上报的工程进度报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

   (三)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财务管理机构不予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政策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计算过程或结果误差或错误,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违法负担和摊派的。



  第四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复垦整理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要建立会审制度,预先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相关处室共同审核,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或使用项目资金。具体列支项目内容如下: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有关补偿费用可参照徐政发〔2004〕43号文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决算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标志设定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奖励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六)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竣工时,应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七条 县(市)区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市)区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市级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市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挤占,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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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律师专业领域为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现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近期承办的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王女士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介入2个月提高补偿60万;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陕西咸阳陈杨寨十六户村民旧城改造案,通过律师介入,部分当事人已取得满意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在争取中。
◆江苏省无锡市许某等100多户集团房屋拆迁案;
◆武汉市某商厦20个商铺承租房屋拆迁案
◆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李某养殖基地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介入4个月,提高补偿60万;
◆北京市昌平区张某房屋拆迁案,从接到拆迁公告到强拆通知书,2个月时间由320万增加到5套80平米房屋和60万拆迁补偿款;
◆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承租公房拆迁案,成功解除拆迁人想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达到不予补偿之目的,获得胜诉;
◆北京市丰台区李某房屋拆迁案,接到行政裁决书后委托律师,3个月时间成功增加拆迁补偿56万元;
◆北京大兴李某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三天时间完美完成增加一套房屋的愿望。
◆北京市通州区魏某房屋拆迁案,化不利为有利,巧妙借势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近期承办的其他法律业务: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央视主持人朱某陈某与北京XX出版社侵犯肖像权纠纷
◆北京XXX投资担保公司设立与改制
◆北京XXX投资集团公司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项目收购(标的额6000万)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能石油化工总公司与中石化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800万)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李某与张某企业转让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
◆ 北京XXX公司 与北京XXX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前外交部驻外大使张某借款担保纠纷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北京XX典当行与苗某典当合同纠纷
◆台湾科艺百代唱片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超女李宇春唱片侵权纠纷



原江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新疆中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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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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