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拆迁律师 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2-01-03 23:46: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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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拆迁律师 汕头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下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并由其所属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收支应建立专帐。所有征地补偿费收入均应统一归口管理,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实行专项核算,不得另建帐核算或截留、挪用,不得私分或以开支某种费用为由扣除部分收入不入帐。
  
第七条 
有征地补偿费收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立银行专户,所有征地补偿费收取当天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其比例应占总量的60%以上),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集体利用征地补偿费进行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利润中可提取大部分用于村民分配和部分用于兴办公益事业,不得超前分配,不得把征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村民。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除按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国土规费、支付村民个人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退还承包款和责任田口粮补助费等可以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支出外,其余征地补偿费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年初制订计划,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执行。超计划使用征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说明资金使用的理由,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应张榜公布,年终应由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的镇(街道),其会计服务中心应把征地补偿费的帐务处理纳入会计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占用征地补偿费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并处以挪用、占用款项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决定动用征地补偿费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负责追回款项,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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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律师专业领域为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现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近期承办的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许某等100多户集团房屋拆迁案;
◆武汉市某商厦20个商铺承租房屋拆迁案
◆陕西咸阳陈杨寨十六户村民旧城改造案,通过律师介入,部分当事人已取得满意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在争取中。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王女士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介入2个月提高补偿60万;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李某养殖基地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介入4个月,提高补偿60万;
◆北京市昌平区张某房屋拆迁案,从接到拆迁公告到强拆通知书,2个月时间由320万增加到5套80平米房屋和60万拆迁补偿款;
◆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承租公房拆迁案,成功解除拆迁人想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达到不予补偿之目的,获得胜诉;
◆北京市丰台区李某房屋拆迁案,接到行政裁决书后委托律师,3个月时间成功增加拆迁补偿56万元;
◆北京大兴李某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三天时间完美完成增加一套房屋的愿望。
◆北京市通州区魏某房屋拆迁案,化不利为有利,巧妙借势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近期承办的其他法律业务:
◆前外交部驻外大使张某借款担保纠纷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台湾科艺百代唱片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超女李宇春唱片侵权纠纷
◆中能石油化工总公司与中石化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800万)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央视主持人朱某陈某与北京XX出版社侵犯肖像权纠纷
◆北京XXX投资担保公司设立与改制
◆北京XXX投资集团公司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项目收购(标的额6000万)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李某与张某企业转让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
◆ 北京XXX公司 与北京XXX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北京XX典当行与苗某典当合同纠纷



原江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新疆中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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