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拆迁律师 衢州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款裁量细则
时间:2012-01-03 23:49:2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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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拆迁律师 衢州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款裁量细则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意见》(衢依法行政办〔2008〕1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占用基本农田处以30元/㎡的罚款;
(二)对占用耕地处以20元/㎡的罚款;
(三)对占用其他农用地处以15元/㎡的罚款;
(四)对占用未利用地及建设用地处以10元/㎡的罚款。
二、对非法转让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非法所得30%的罚款;
(二)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非法所得40%的罚款;
(三)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如占用非耕地处以非法所得5%的罚款;
(二)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如占用耕地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
(三)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如占用基本农田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
三、对临时用地到期拒不交还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临时用地到期拒不交还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20元/㎡的罚款;
(二)对临时用地到期拒不交还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25元/㎡的罚款。
四、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浙政发〔2000〕292号文件要求,在上述耕地开垦费标准基础上再加15元/㎡。
五、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二)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六、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耕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七、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二)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三)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
八、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
(二)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
(三)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九、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二)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十、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的罚款;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的罚款;
(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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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律师专业领域为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现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近期承办的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陕西咸阳陈杨寨十六户村民旧城改造案,通过律师介入,部分当事人已取得满意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在争取中。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王女士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介入2个月提高补偿60万;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江苏省无锡市许某等100多户集团房屋拆迁案;
◆武汉市某商厦20个商铺承租房屋拆迁案
◆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李某养殖基地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介入4个月,提高补偿60万;
◆北京市昌平区张某房屋拆迁案,从接到拆迁公告到强拆通知书,2个月时间由320万增加到5套80平米房屋和60万拆迁补偿款;
◆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承租公房拆迁案,成功解除拆迁人想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达到不予补偿之目的,获得胜诉;
◆北京市丰台区李某房屋拆迁案,接到行政裁决书后委托律师,3个月时间成功增加拆迁补偿56万元;
◆北京大兴李某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三天时间完美完成增加一套房屋的愿望。
◆北京市通州区魏某房屋拆迁案,化不利为有利,巧妙借势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近期承办的其他法律业务:
◆中能石油化工总公司与中石化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800万)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央视主持人朱某陈某与北京XX出版社侵犯肖像权纠纷
◆北京XXX投资担保公司设立与改制
◆北京XXX投资集团公司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项目收购(标的额6000万)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李某与张某企业转让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
◆ 北京XXX公司 与北京XXX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前外交部驻外大使张某借款担保纠纷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台湾科艺百代唱片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超女李宇春唱片侵权纠纷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北京XX典当行与苗某典当合同纠纷
原江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新疆中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