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拆迁律师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时间:2012-01-03 23:49:4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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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拆迁律师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

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在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土地管理总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

     (二)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占用施工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三)对违地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 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土地监察专员。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

土地监察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第十四条 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经查证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报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十九条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和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不得阻挠。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生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或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应该在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制作《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参加讨论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重大的、复杂的案件,应当对查处案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处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附复议决定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p>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受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不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逾期不拆除的,对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和地拆除。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土地监察人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查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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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律师专业领域为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现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近期承办的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许某等100多户集团房屋拆迁案;
◆武汉市某商厦20个商铺承租房屋拆迁案
◆陕西咸阳陈杨寨十六户村民旧城改造案,通过律师介入,部分当事人已取得满意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在争取中。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王女士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介入2个月提高补偿60万;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李某养殖基地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介入4个月,提高补偿60万;
◆北京市昌平区张某房屋拆迁案,从接到拆迁公告到强拆通知书,2个月时间由320万增加到5套80平米房屋和60万拆迁补偿款;
◆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承租公房拆迁案,成功解除拆迁人想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达到不予补偿之目的,获得胜诉;
◆北京市丰台区李某房屋拆迁案,接到行政裁决书后委托律师,3个月时间成功增加拆迁补偿56万元;
◆北京大兴李某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三天时间完美完成增加一套房屋的愿望。
◆北京市通州区魏某房屋拆迁案,化不利为有利,巧妙借势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近期承办的其他法律业务:
◆前外交部驻外大使张某借款担保纠纷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台湾科艺百代唱片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超女李宇春唱片侵权纠纷
◆中能石油化工总公司与中石化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800万)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央视主持人朱某陈某与北京XX出版社侵犯肖像权纠纷
◆北京XXX投资担保公司设立与改制
◆北京XXX投资集团公司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项目收购(标的额6000万)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李某与张某企业转让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
◆ 北京XXX公司 与北京XXX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北京XX典当行与苗某典当合同纠纷



原江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新疆中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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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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