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找北京

时间:2012-01-03 23:58:4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原江律师电话:18601201566,电话010-51286781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找北京原律师

房地产合作开发如何避免合同纠纷

具休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以下十个方面:
1、合同不能约定保底条款。联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如约定不论项目是否赢利,联营的其中一方均要收回投资或收取固定的利润。则不被认定房为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

2.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共管账户”的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对“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共管账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名章不应由一方掌管,而应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3.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4.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是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设的,由于无法顺利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许可,属于违规建设开发,造成合作开发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合作方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合作协议中还要明确约定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手续报批工作由哪个合作方具体负责办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分清责任。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至于转性后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则应当各种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

6、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规定得具体、明确。如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时间,若转让方拖延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资金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跟上施工的进度,如果造成停工、窝工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违约认定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

7、供地一方提供的土地上存在其他的系争权益,或权利瑕疵的,如何处理?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和承担等,都应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到。

8、收益的分享及风险和损失的分担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以开发的房屋作为双方分享收益标的为主要形式,但由于不同的楼层、方位、坐落及朝向,其经济价值差距巨大。所以,合作双方应在其合同中事先对房屋的分配作出详细的安排和规定,以免房子建成后双方发生争执。另外,双方还应对一旦项目公司没有获准成立,则如何承担这些前期支付的费用应做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由于要到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9、对合作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几个方面:

(1)该土地使用权是否依法取得,根据土地的面积确定是否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2)土地出让主体是否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市”包括全国各级市,“县”不包括市辖区。)。

(3)出让方式的审查。

① 2002年7月1日以前,可以协议出让各类经营性用地;

②自2002年7月1日起,原则上不允许再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全国各地区的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都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③从2004年8月31日后,一律不准再协议出让各类经营性用地。

(4)参于合作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划拨取得,则是否经过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用途审查。审查出地一方的土地用途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一致,受让人是否有违法变更行为

(6)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额缴纳,该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权利负担(如抵押等)。

(7)审查出地方提供的土地是否存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能。

(8)如果土地方本身就是通过二级市场受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则还应注意:

①到地管理部门核实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以作为土地评估作价的依据。

②审查出地一方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转让条件的规定。(

10、重视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合作建房过程是一个期限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设计、规划或审批等各种原因,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总会与签订的合同内容有所差别。对那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合作双方应及时予以补充或补正。如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合作建房约定的面积与实际竣工的面积有所差异,对差异部分应怎样处理双方应及时约定,以防纠纷;又如实际建房所需资金往往要超出预算金额,对超出预算部分应怎样承担?应及时对超出预算的部分做出承担约定。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原江律师 > 原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