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找北京原律师

时间:2012-01-04 00:02:1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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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找北京原律师
一、案例

2010年3月3日,原告彭某以卜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无效婚姻之诉;原告彭某诉称: 1994年4月17日,我和被告为舅姑表兄妹,因当时我们均系再婚,且被告已结育手术,我们双方均有子女,在不再生育前提下,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年,夫妻间互不信任,多次发生争吵,自2009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诉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对共同财产没有诉请。

被告答辩:与原告系舅姑表结婚,当时恋爱,是原告与前妻离婚,被告同情原告,受原告蒙骗而结婚;现既然原告提出解除婚姻,被告请法院依法处理;但是,因与原告共同生活17年,除有家庭生活日用家具外,主要有117平方米住房一套,小轿车一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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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处

2010年4月6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查明了该案为原、被告系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属婚姻法上的禁止结婚情形,开庭中,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该案必须宣告婚姻无效;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因原告没有诉求,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共同财产不予处理,案件将择日宣判,休庭。

2010年4月10日,被告卜某起诉原告彭某,诉请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不予立案。其答复是,(一)、因原告之诉,法院可能处理共同财产,案件没有审结,法院不予立案;(二)、原告之诉还没有宣判,婚姻效力待定,被告没有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法院应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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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辨析

婚姻纠纷,属民事纷争,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法院设有婚姻法庭的,由婚姻法庭处理,没有设立婚姻法庭的,由民事法庭处理;法院处理婚姻案件,理所当然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婚姻实体问题,同时,在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一般看来,法官和律师大多认为,婚姻纠纷是最一般的民事案件,较为容易处理,故在法院诉讼方面,没有人去多研究,婚姻案件总是不少的在当事人争争吵吵中,由法院一审、二审、再审而处理,不少当事人搞得你死我活,甚者,出现过不少严重事件。笔者也对婚姻案件处理,法理方面研究肤浅,通过以上案例参与代理,觉得很有必要讨论下婚姻案件之诉讼。

要讨论婚姻案件之诉讼,首先应该认识婚姻纠纷的特性,关于婚姻纠纷,我们知道,婚姻纠纷是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要式而形成的一种男女组合并衍生后代和创立了共同财产的所谓“婚姻家庭”之矛盾,这种纠纷,在处理上,存在三方面内容,(一)男女组合存与散的问题;(二)、男女组合之衍生后代的抚养问题;(三)、男女组合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婚姻纠纷是婚姻家庭是否解散问题,则处理上,好比社会上公司企业的解体,像走破产清算程序一样,如果婚姻将不复存在,则子女抚养、共同财产须作出处理,因而,在处理婚姻纠纷必须涵盖男女存散、子女抚养、家产分割三方面内容,这是婚姻案件的特性所决定的。次而,婚姻纠纷处理在对男女组合存与散的问题上,婚姻是以婚姻家庭为要式,那么其要式又存在着要式是合法与否的问题,那么,婚姻纠纷存在着合法婚姻纠纷与非法婚姻纠纷两种,两种纠纷的处理,由于婚姻的合法与非法情形不同,其处理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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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婚姻纠纷的两种情形,处理上的不同,其处理就形成两种认识;对于合法婚姻纠纷,目前司法实践上,认识较为统一,司法实践认为,在合法婚姻纠纷处理时,法院一般都会认为,一旦当事人提起合法婚姻纠纷,不管当事人是否对婚姻家庭处理提出三项内容,法院都对三项内容一并处理,不存在只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处理,因为法官均知道,处理合法婚姻纠纷,是处理一个婚姻家庭的纷争,是关乎一个家庭的存与散,一旦散的话,合法婚姻家庭三个问题是要一并处理的,不能处理一半留有一半。而对于非法婚姻纠纷,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不法或者非法婚姻纠纷,司法解释根据不法和非法情形分别处理;如,男女同居的,解除同居,法院不受理,只有存在子女和共同财产的,法院只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如无效婚姻的,法院受理后,必须宣告婚姻效力,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另行处理;从而在处理不法或者非法婚姻纠纷上,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是两案还是一案的问题,司法解释界定不清,各地法院在处理上作法不一,就是一个法院的法官也作法不一,而且难于形成统一认识。这就存在着对实体问题在程序处理上将实体与程序用法理来统一的问题。如不法婚姻纠纷(同居纠纷),一方当事人诉诸解除关系,法律的规定是不予受理,但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像非法婚姻纠纷(禁止婚姻的纠纷),法院必须宣告婚姻无效,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另行处理。从表面看,处理该种纠纷,须两案处理;一案处理不符合程序法原则。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认为,有失偏颇,笔者的认识是,应该根据婚姻纠纷特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且认为,不法婚姻、非法婚姻纠纷案件的处理,在处理原则上应该与处理有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原则是一样的,不应该另搞一套。其理由是,第一、有效婚姻案件与不法婚姻案件、非法婚姻案件,在司法诉讼程序上,应该以一类纠纷看待,这是婚姻纠纷的特征所决定的,也是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说明朗一点,就是说,有效婚姻纠纷、不法婚姻纠纷、非法婚姻纠纷,统统属于广泛概念的婚姻纠纷,该类纠纷均由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来调整和处理,该类纠纷均存在对男女组合处理为存与散的问题,存也好,散也好,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认为还是应该都将婚姻家庭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处理的方式应该一样的,不存在处理的方式不同,只存在处理的认定不同。比如有效婚姻案件,若要离婚,法律只是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判决离婚,然后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像不法婚姻纠纷,因为系同居,同居没有形成合法婚姻,散与不散,因没有婚姻前提,法院无需确定,而不法婚姻,衍生了子女、拥有着共同财产,在男女散去自由的情况下,尽管婚姻不法,即婚姻要式不法,但总归曾经系“婚姻家庭”,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还是要予以分割;再看非法婚姻纠纷,男女违法组合婚姻家庭,践踏了婚姻法律,婚姻法律要予以惩罚,婚姻法律对其惩罚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因“婚姻家庭”不许存在也是需要处理的。因此,从婚姻纠纷的不同形态,从总的“婚姻家庭”概念分析,只是婚姻的认可与否,仍然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情形下的三大问题,根本没有必要一类纠纷两种方式处理。第二、不法婚姻纠纷、非法婚姻纠纷案件,两种判决书,不能成为须两案处理的理由;不法婚姻纠纷(同居纠纷),一旦当事人诉请,表明同居难以维系,至少一方有散的打算;因当事人诉到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的“不予受理”,不是不予立案,而是不受授处理,法院立案后,因同居聚散自由,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当事人诉请存在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只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这就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发出两份法律文书,一种法律文书是“不予受理”裁定,一种是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判决(或调解书)。非法婚姻纠纷(禁止婚姻),一方当事人诉请,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效力,当事人诉请不管是否诉求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还是须查明是否有子女抚养、共同财产问题,非法的婚姻宣告无效,不影响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规定处理不法婚姻、非法婚姻案件条款上,只是认为,裁定不法和宣告违法,系确认之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系给付之诉,在法律文书上不能归于一种法律文书考虑,要求法院出具两种文书,并没有要求法院按两案审理,因此,将不法婚姻纠纷、非法婚姻纠纷以两种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方面意旨。第三、婚姻纠纷是人民群众之最基本、最切肤的人身、财产糅合粘捻而合二为一的民事纠纷,既牵涉人身关系,又粘乎家庭关系,还涉及财产利益,与其他民事人身关系纠纷、民事财产关系纠纷,有所不同,不具有单一性,说白了,婚姻纠纷不仅是婚姻纷争,在中国的婚姻,必然是婚姻家庭,所以婚姻纠纷,其实质是婚姻家庭存与散的纠纷,和好一件婚姻纠纷,是和好一个婚姻家庭,美其名曰,是修缮一个社会细胞;解散一对婚姻,实质是消亡一个社会细胞;当然啰,不法婚姻、非法婚姻,是社会婚姻家庭的异类情形,或者说是社会婚姻家庭的消极纷呈,妨碍正常的社会婚姻家庭形式秩序,人民法院肩负着消除该类婚姻家庭形式的重任,人民法院以职责维系社会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基于婚姻纠纷的双重性,和与人民群众的切肤性,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其处理该类纠纷,一律从整体性解决纠纷和矛盾,一切以便利当事人诉讼为准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有效婚姻纠纷均采取该些原则,而遇到不法婚姻、非法婚姻的纠纷,人民法院还是应该站在婚姻纠纷处理的大概念的高度,从整体性、便利当事人原则,采取一揽子方式处理并无不好,一揽子处理,是处理一切婚姻纠纷的最便切、最有效的办法;既然不法婚姻、非法婚姻,站在诉讼的角度,仍然是婚姻纠纷,将不法婚姻纠纷、非法婚姻纠纷以一案为两案处理,违背了婚姻法、民诉法的宗旨与原则,是不可取的。

基于以上对婚姻纠纷诉讼的处理,作了一番探讨,对上述案例来说,首先看,彭某的宣告无效婚姻之诉,法院审理既然查明了共同财产,在宣告婚姻无效后,继而应该对当事人共同财产一并处理,不要二案处理;二案处理,与婚姻纠纷处理原则相左,没有很好地把握婚姻诉讼审理原则,同时,浪费了诉讼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负担,根本上违背了诉讼法关于诉讼便利当事人的原则。继而,卜某诉彭某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既然彭某诉了宣告婚姻无效,卜某就可以诉分割共同财产,虽说宣告婚姻无效待定,既然诉了,由于共同财产随之,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与非法婚姻纠纷之间存在连带性,诉只要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法院就应该受诉;不应该认为须待宣告婚姻无效确定,因为卜某之诉也可以是待定,一旦不能宣告婚姻无效,那共同财产分割就可以驳回卜某之诉,如果能够宣告婚姻无效,共同财产分割之诉,就会顺其审理,再者,如果按案例上法院的作法,因对非法婚姻纠纷两案处理,由于程序问题,将给非法婚姻纠纷案件被告带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什么损害?就是非法婚姻纠纷审理后待判,从程序上,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原告没有诉请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也不处理,原告可以擅自处理共同财产,被告毫无办法,待非法婚姻纠纷判决生效,被告再诉分割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处置了,既是能认定,又因第三人善意取得,造成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共同财产被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无法认定,被告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那种须待宣告婚姻无效确定后才可受诉共同财产分割之诉的理由,在诉讼法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尤其不受案,更不符合民生诉讼法规定,而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笔者一家之言,在认识婚姻纠纷诉讼,从婚姻纠纷提到婚姻家庭纠纷的高度去认识,从而认为,婚姻纠纷应该根据婚姻家庭纷争特性来处理,不应该将有效婚姻与无效婚姻、不法婚姻以两种方式或者两案处理,认为处理婚姻纠纷一律采用一种方式和一案处理,这遵循实体法原则,又遵循了诉讼法原则,尤其更重要地使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纠纷坚持了党中央的“司法为民”方针,切实地提高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上的效率;进一步载现人民法院司法依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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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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