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拆迁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意见

时间:2012-01-04 00:03: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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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拆迁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意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八、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六、在《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不搬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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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律师专业领域为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现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近期承办的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魏某房屋拆迁案,化不利为有利,巧妙借势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江西九江张某房屋拆迁案,通过有理有利的律师函,成功阻止房屋被强制拆迁,延续两年至今仍在居住;
◆福建三明朱某等十户村民征地案,通过律师介入,成功阻止房屋被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菜地仍正常经营。
◆陕西咸阳陈杨寨十六户村民旧城改造案,通过律师介入,部分当事人已取得满意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在争取中。

◆江苏省无锡市许某等100多户集团房屋拆迁案;
◆武汉市某商厦20个商铺承租房屋拆迁案;
◆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李某养殖基地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介入4个月,提高补偿60万;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王女士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介入2个月提高补偿60万;
◆北京市昌平区张某房屋拆迁案,从接到拆迁公告到强拆通知书,2个月时间由320万增加到5套80平米房屋和60万拆迁补偿款;
◆天津市河西区李某承租公房拆迁案,成功解除拆迁人想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达到不予补偿之目的,获得胜诉;
◆北京市丰台区李某房屋拆迁案,接到行政裁决书后委托律师,3个月时间成功增加拆迁补偿56万元;
◆北京大兴李某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三天时间完美完成增加一套房屋的愿望。

近期承办的其他法律业务:
◆北京XX典当行与苗某典当合同纠纷
◆台湾科艺百代唱片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超女李宇春唱片侵权纠纷
◆央视主持人朱某陈某与北京XX出版社侵犯肖像权纠纷
◆北京XXX投资担保公司设立与改制
◆北京XXX投资集团公司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项目收购(标的额6000万)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能石油化工总公司与中石化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800万)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李某与张某企业转让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
◆ 北京XXX公司 与北京XXX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前外交部驻外大使张某借款担保纠纷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原江律师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新疆中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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