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时间:2012-01-04 00:17: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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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 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 成果。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 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一、一般理论

《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可以说是本部法律的一般规 定。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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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责任互相竞合 侵权责任首先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 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前两种责任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追究,而侵权责任主要是对私人权益 的补偿,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时,首先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完善责任构成体系 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构成进行了明确,从而在立法上将责任承担方式体系化。本法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侵 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并且规定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部法律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如下几处亮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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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 偿金,不考虑城乡间的差异,这是法律对“同命同价”认可和倡导;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提是可以,而非应当、必然,这说明只是有限的同命同价。

2、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 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只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 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被侵权人可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 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救济时,从立法上将“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进行了明确,以尽力避免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出现,但前提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并且被侵权人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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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免责减责情形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责任免责减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本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正当防卫造成的,行为人不 承担责任;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 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日常生活常见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

(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先以本人财产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赔偿费用,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支付。

(2)醉酒人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没有过错的,也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而对于“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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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派遣工的侵权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了劳动派遣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 系,本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人肉搜索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本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制,第一款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规制目前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人肉搜索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被搜索人即可根 据该条主张赔偿。另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义务有不同。本法第38、39、4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举证义务进行了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了自己已尽到 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了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教育机 构才承担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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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侵权责任情形

本法第五章至第11章列举了七种侵权责任类型,具体包括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和物件损害责任。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

缺陷产品致损可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索赔。本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本法第45条规定,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 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缺陷仍然产销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 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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