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经济纠纷律师 改制过程中的增资或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时间:2012-01-15 23:33:4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148经济纠纷律师团 010-18601201566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和多家报社网站的报道

北京海淀经济纠纷律师 改制过程中的增资或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延续了上述规定的精神,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在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增发股份对价支付委作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对增资和增发股份对价支付均。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关于增发股份的对价支付可以参考增资对价支付规定,因为增资和增发股份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公司形式不同而已。 

北京海淀经济纠纷律师 改制过程中的增资或增发股份对价的支付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经济纠纷案件: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前外交部驻外大使张某借款担保纠纷在丰台法院,避免损失100万

◆北京朝阳某典当行与苗某典当合同纠纷

◆石景山某公司与北京丰台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李某与张某企业转让合同纠纷通过反诉圆满获得胜诉

◆中能石油化工总公司与中石化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标的1800万)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北京朝阳某典当行与苗某典当合同纠纷

原江律师目前担任的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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