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律师原江 见微知著 用证据说话 破解民间借贷纠纷迷局

时间:2012-02-22 12:10:24  作者:原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见微知著 用证据说话 破解民间借贷纠纷迷局案情再现:

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6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相识并同居,此后刘某向邓某借款25万元用于投资,并与2007年4月11日向邓某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2007年11月1日前刘某向邓某支付10万元,2008年后分期付清余下15万元。2010年10月,刘某再次向邓某借款10万元,邓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至刘某账号。2011年2月,刘某与杨某(也为该案被告)登记结婚。邓某得知后不满,并与6月份在他人陪同下寻至刘某与杨某住处,要求刘某出具一张自2006年到2011年向邓某借款90万元的借条。之后,邓某称刘某长期欠钱未还,且刘某与杨某存在夫妻关系,90万元欠款属二人共同债务,将二人告上法庭。邓某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杨某偿还欠款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有刘某与杨某承担。

刘某在庭上辩称,此前邓某与其为恋爱关系,两人合伙经商,邓某出钱,刘某经营,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后因刘某结婚,邓某心存怨恨,于2011年6月27日强迫刘某写下欠款90万元的欠条,该欠条不应作为本案定罪依据,不同意邓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杨某辩称,自己虽与刘某存在夫妻关系,但杨某与邓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应为本案被告,不同意邓某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原江律师为本案最后的公正审判做出了较大的作用,他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原告方重要证据的缺失,最终将原告邓某的不合理的讨债诉求进行了反驳,最终为被告依实际情况进行还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解析:

2011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江律师从原告所掌握放款明细证据不足出发,层层分析、查阅大量案例与资料后发现,邓某除去2006年8月、2010年10月向刘某支付的钱款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外,其他欠款虽有欠款条,但邓某不能陈述借款时间、地点、数额、借款理由及用途,也无其他旁证证实刘某向其借款,刘某同时也予以否认,故邓某应承担“虚假诉讼”的相应法律责任,法院驳回其不合理诉讼请求,且双方存在情感纠葛,故法院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因杨某不是借款一方当事人,且邓某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正是上述借款系刘某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亦未提供证据上述借款适用于刘某与杨某共同生活或经营,故对邓某要求杨某承担给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律师原江 北京石景山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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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邓某借款35万元以及利息,同时,法院驳回了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作为一名严谨、敬业的律师,原江在案件中杂乱的证信息,细丝剥茧,抽取了最有价值的证据,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给了诉讼人和被讼人公正的判决。为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民间借贷律师原江 北京石景山区律师 北京律师 010-51286781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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