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12-03-09 17:31:5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原江律师电话:18601201566

 民间借贷在农村比较普遍,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了一些规定:

    1、不得收高利息。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属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2、不许“利滚利"。在借款时须将利息扣除,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3、要有书面凭证。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最好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以免口说无凭。有条件的,还可办理借贷公证。

    4、选择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

    5、不得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这种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6、不能非法收贷。不能采取“人质索债"、“武力索债”,等非法途径收贷,可通过双方协商或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7、注意诉讼时效。当你知道或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应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一、民间借贷的涵义与特征
    民间借贷是自古以来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形式,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信用形式。正规金融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存款、放贷等金融业务,而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融资活动,它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三是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具有三项基本特征,一是交易的主体都为非金融机构;二是交易无固定的场所;三是交易处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体制之外。

    二、民间借贷利与弊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其必然性,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民间借贷有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市场。民间借贷不加控制往往会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二是民间借贷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从而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三是民间借贷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催收手段不规范等都极易引起债务纠纷,诱发暴力行为,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以司法解释为主,制定的初衷以判案为目的,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范。三是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四是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如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等。

    四、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民间借贷是一种现实的社会现象、经济现象,近年来国家已经把“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避免民间借贷由于监管失控带来各种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力度进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合理的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完善民间借贷法规。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这在国际上早有先例,例如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刚刚起步,处于需逐步规范化的阶段,应加快组织制定《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工商登记、交易范围、资金来源、利率限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做出系统、细致的规定。

    二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并产生很大的争议,因此必须从行为的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详细制定标准,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

    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主体资格、广告行为、运作形式等予以规定,从而充分且规范的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活跃市场的作用。

    四是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原江律师 > 原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