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议

时间:2012-03-24 22:36:5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石景山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议

北京原江律师电话:18601201566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否能在全社会实现。因此,笔者建议,在不能也无法用金钱衡量人的生命、健康、精神价值的前提下,应当从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入手,制订科学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第一,进一步统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适用于各地、各类人身损害的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范围和尺度,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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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取消按户籍、地域划分的赔偿标准。当前首先要取消城镇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差别,解决省级行政区划内的标准统一问题。如《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11月23日)规定: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这对于消除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凡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赔偿事项和费用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标准,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赔偿事项和费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接近,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第三,区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并分别规定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上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因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以物质的形式给予慰藉,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解释2》第九条把“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不当的,且与《解释1》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精神相矛盾,应当加以修改,分别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应根据加害人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后果,以及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等,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分类制定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尽量弥补受害人及其亲属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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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提高死亡赔偿金标准,使死亡赔偿高于伤残赔偿。针对死亡赔偿时常低于伤残赔偿的问题,应大幅度提高死亡赔偿金标准,使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和身体的完整权,促使责任事故由“宁死勿伤”向“虽伤勿死”转变,让侵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尽一切可能挽救受害人的生命,防止侵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化,从而避免“一条命不如一条腿”的现象。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
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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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石景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复议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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