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雇佣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时间:2012-04-05 22:52:1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门头沟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雇佣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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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遭受损害的不同主体,雇佣状态下的务工人员损害赔偿,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形态:雇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纠纷、雇员自身受到损害的赔偿纠纷以及雇主为雇员所损害的赔偿纠纷。

  第一、雇员执行职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雇主替雇员承担责任为各国立法所普遍规定。我国立法没有关于雇佣合同和雇主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虽是程序上的规定,但表明司法实践实际上是承认雇主替代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式明确了雇主对于雇员的替代责任。按照司法解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两点:一是致人损害的行为必须与雇佣活动有关,可以是发生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过程中,也可以只是超出授权范围但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二是雇员主观上只是一般过失,如果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门头沟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雇佣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二、雇员在执行职务时遭到人身损害的,一般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事故灾害是工业社会最早发生的社会问题,务工人员执行职务时遭受意外伤害,开始时只能依据侵权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员获得赔偿往往比较困难,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促使工业化国家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归责方式客观化、由雇主承担严格责任,已经成为现代雇员损害赔偿的潮流。同时,自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各国创设了多种模式的劳工补偿制度,普遍推行保险,逐步由社会来分散风险和损失,由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一元调整机制发展为由侵权法、责任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多元调整机制。在一些发达国家,侵权责任在工业事故即人们遭受与其职业有关的损害赔偿中只扮演着非常次要的角色。   雇员、雇主、第三人的过错都可以分别或者结合引起雇员受到损害,如果考虑到意外事件等因素,情况就会更加复杂。由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使雇员可以用最便捷的途径得到赔偿,体现了人权至上的现代法治精神,也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方向。但这并不等于置雇主的利益于完全不顾,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味维护雇员利益,对雇主过于苛刻,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会对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而受损害或者非因执行职务而引起的损害,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雇主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第三人原因而遭受损害,一般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雇员可以分别向雇主和侵害人求偿,一种是规定雇员只能选择求偿。我国司法解释采用了选择求偿制,规定雇员可以选择要求雇主或者第三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门头沟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雇佣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雇员执行职务时使雇主受到损害的,通常要求雇主适当容忍。雇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应对使雇主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对此,我国司法解释没有加以规定。雇主对于雇员有管理监督权力,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强势地位,其损失可以直接通过制裁雇员获得弥补,而根本无须经过诉讼救济,故法律并无规定的实际必要。但从理论上讲,雇主对于雇员负有选任、管理、培训等职责,雇员执行职务时使雇主遭受损害,可以认为雇主本身也有一定过错,且雇主可以对风险损失进行分散或转移,故一般可以免除、减轻雇员的责任。这方面的立法或案例尚不多见,比利时劳动法第18条前两项规定:“当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对雇主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害时,该工人仅仅对其具有个人特征的轻微过失负责,而不对具有事故性质的过失负责。”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门头沟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雇佣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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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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