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转让项目律师尽职调查

时间:2011-09-20 22:01:58  作者:刘律师  文章分类:矿产资源

矿权转让项目律师尽职调查

 

为了矿业权转让的合法、合规、安全进行,矿业权的受让方一般都会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对转让方和拟转让目标矿权的尽职调查,而律师的尽职调查是最为普遍的一种。

    在矿业权转让中,律师的尽职调查一般是指律师受受让方委托,对转让方和拟转让矿业权的法律情况进行调查,由律师向委托人就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在矿业权转让项目中发挥着重要基础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合法法律地位和拟转让的目标矿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第二、尽职调查可以发现拟转让的目标矿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潜在隐患,该种障碍和隐患直接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方案和交易成本的确定。

    第三,通过转让方的配合,敦促转让方就被转让矿权做出尽可能全面和真实的陈述和保证。

    第四,律师出具的最终调查报告是受让方确定是否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矿业权的转让的重要基础。

    因此,矿业权转让的律师尽职调查是极为重要的,可以避免很多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那么,矿业权转让的律师尽职调查主要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工作?对转让方和拟转让目标矿权进行哪些方面的调查呢?笔者通过多次的矿业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实务,就律师需要进行的尽职调查项目进行以下总结:

    一、转让方(一般为企业)的情况的调查项目和内容

    对转让方的情况进行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情况,企业资产情况等,对矿业权的转让有重要的意义。

   1.企业的设立与存续

   1.1 企业的名称、住所、投资人出资额度(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和出资方式、出资权属性质(是否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1.2股东或投资人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主要家庭成员情况;个人及家庭成员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

   1.3 企业存续期间有无发生过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有,需提供变更申请和审批文件

   1.4 企业的有无发生过股权变动(转让、继承等)情况

   1.5 企业成立后有无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情况,有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况

   1.6 企业使用的名称是否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相符

   1.7企业的管理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2.企业的业务

   2.1 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有关生产经营的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文、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

   2.2企业及分支机构有关特许经营的许可证

   2.3投入采矿生产年限

   3.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情况

   3.1 企业有无分支机构;如果有,分支机构全称是什么;住所在什么地方;有无营业执照;

   3.2关联企业情况(名称、住所、关联原因)

   4.企业的资产情况:

   4.1 企业不动产

   4.1.1企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同

   4.1.2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物权

   4.1.3企业的房产权及房屋所有权证

   4.1.4企业的在建工程及建设许可

   4.1.5企业的房屋承租、出租、抵押情况

   4.2企业知识产权

   4.2.1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情况

   4.2.2企业的专利权情况

   4.2.3企业的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4.3企业的其他财产情况

   4.3.1机械、设备、车辆及各类生产资料情况

   4.3.2企业债权情况

   4.3.3企业负债情况

   5.企业的章程

   5.1企业章程的历次变更(章程及变更的政府批准、备案)

   5.2企业现行有效章程

   6.企业的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

   6.1 企业有无贷款;贷款额度是多少,利息是多少;还款情况如何

   6.2 企业有无债务和债务纠纷

   6.3 企业过去曾签署和正在履行中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委托/合作开采合同、煤矿销售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分包管理合同、聘用合同、建设/建筑合同、劳动合同等)

   7.企业会计和税务问题

   7.1 企业是否设置了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7.2 企业主要执行的税种和基本税率

   7.3 有无税收优惠及减免(提供政府批文)

   7.4 税收缴纳情况及获得的政府补贴

   8.企业的管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8.1 投资人是自己管理企业事务还是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有无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8.2 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多少;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购买社会保险

   8.3 企业招录职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

   9.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9.1 企业是否存在被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况

   9.2如有,处罚的理由为何;并提供处罚通知书

   10.企业的环境保护

   10.1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

   10.2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的审查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情况

   10.3 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环境认证书

   11.企业的质量技术

   11.1 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11.2 企业获得的质量认证证书

   二、对拟转让矿业权的情况的调查项目和内容

   12.采矿许可证

   12.1采矿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2.2采矿权转让人是否属于采矿许可证登记载明的权利人

   12.3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方式、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12.4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采矿区的地理位置、面积、平面及空间范围、开采深度和生产规模

   12.5采矿许可证项下的采矿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果是,转让人在获取采矿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12.6采矿权年检情况(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13.与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和资源/储量相关的情况

   13.1目标煤矿的各种地质资料、包括坑深、钻探资料和取样分析报告;

   13.2目标煤矿的各种地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汇交凭证、勘查成果等)

   13.3储量报告、储量评审中心的储量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证明

   14.采矿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情况

   14.1采矿权上是否设定了租赁权;如有,则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出租文件、采矿权出租合同

   14.2采矿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权;如有,则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抵押文件、采矿权抵押合同

   14.3采矿权是否存在合作开采的情况;如有,则需查明合作合同及该合同中载明的合作期限、条件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该合作事项是否依法办理了审查、备案手续;

   14.4采矿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14.5该采矿权是否发生过转让;如果有,则需查明原转让合同和转让审批文件;

   15.可能对采矿权的转让及受让人受让采矿权后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5.1 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该采矿权的范围是否与其他采矿权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形;该采矿权是否与其他探矿权或采矿权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15.2 采矿权人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15.3采矿权人是否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15.4采矿权人是否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15.5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5.6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

   15.7采矿用地的使用情况:采矿权是否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的审批手续;采矿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采矿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15.8采矿权转让是否存在违反转让方企业章程的情况;是否会违反转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15.9拟转让采矿权是否存在可能无法获得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形。

    16. 与采矿权转让可能相关的税费情况

   16.1矿产资源补偿费

   16.1.1实际开采回采率

   16.1.2核定开采回采率

   16.1.3补偿费费率

   16.1.4转让前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16.1.5 转让前的实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额度及缴纳凭证

   16.1.6有无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形 

   16.2.资源税

   16.2.1 转让前的课税数量(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16.2.2实际单位税额

   16.2.3 转让前的实际缴纳资源税额度及完税凭证

   16.2.4有无免、减矿产资源税情形 

   16.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16.3.1矿区范围内占有资源储量

   16.3.2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

   16.3.3有无免、减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情形

    16.3.4实际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额度及相关缴纳凭证

    16.4采矿权使用费

    16.4.1采矿权使用费实际缴纳额度及相关缴纳凭证

    16.4.2有无免、减采矿权使用费情形

    16.5采矿权价款

    16.5.1是否存在该价款支付情形

    16.5.2如存在,则:采矿权价款评估文件、采矿权价款实际缴纳额度及相关缴纳凭证、有无免、减采矿权价款情形

    16.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6.6.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影响系数

    16.6.2单位面积交存标准

    16.6.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际缴纳额度及缴纳凭证

    16.6.4是否存在补交情形

    16.6.5是否存在不履行相关保护和治理义务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17.与目标煤矿开采可能相关的问题

    17.1煤矿投入采矿生产年限、煤矿开采情况报告

    17.2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

    17.3 转让前每年的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17.4矿山开采地质图、总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图、生产及安全保障主要系统图

    17.5粉尘作业点检测记录、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检测记录

    17.6是否发生生产事故,开采中是否受到相关行政机关处罚

    以上就是矿业权转让律师尽职调查需要进行的项目和内容,调查律师逐项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结论和法律评价,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给委托人,对委托人进行交易风险的提示和为委托人选择转让方式提供法律参考。

执业机构:青岛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消费维权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不当竞争 公司上市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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