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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属院内南北路,我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被一由北向南飞奔的小轿车撞上。我说他,开这么快干什么,喝酒了是么。小轿车主人很霸道地说:昂!我喝酒了,怎么着?下车将我推倒,发生撕扯后,口出狂言“我轧死你,反正我上边有人”,同时开车就冲我再次撞来,我躲闪不及,被其拖在车上前行,我大呼“救命”,小轿车并未停车,也未减速,强行拖了我近百米,在路的尽头不得不转弯处,因车速快,又由于惯性把我甩出。肇事者驾车逃逸。过后,我首先打110报案,110告诉应打122,随后又打了122报案,并向办案人员当时报出了肇事逃逸者的车号。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请问,肇事者是否为故意杀人未遂?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12-18-状态:未解决]
潘国均律师的解答:

你好,你们双方之间发生的第一行为属122管,第二行为应由110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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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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