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 伤不起!

时间:2011-09-01 16:45:3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商标律师——王柱 15010272569

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超过2100件的快速消费品巨头联合利华集团在华公司,7年前在中国市场放弃对一件第3类“麗仕”注册商标的续展后,却于日后因此商标的缺失而陷入商标侵权漩涡。广州市自然人马继辉手握一件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的“丽仕”注册商标,于2010年8月始以商标侵权为由向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及广州一家销售涉案商品的商户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目前该案经管辖权异议程序后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此案原告马继辉介绍,2009年9月,其于2006年3月申请注册的“丽仕”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3类洗发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在此之后其与广州某公司联合开发、生产香皂等商品,并将该商标使用在相应商品上。
  “但随后我们却发现市场上存在未经其许可却冠以‘丽仕’商标名称的系列同类型产品,如洗发液等。后经调查发现,涉案商品来源于联合利华公司。”马继辉8月19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提起诉讼前,其公司曾多次就该情况与联合利华公司方面进行沟通劝阻,但在无果的情况下,决定诉至法院。
  马继辉认为,联合利华公司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其所有的“丽仕”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据记者了解,联合利华集团作为全球第二大的消费品制造商,在中国市场中运用着诸多知名日化类商品品牌,如多芬、旁氏、夏士莲、奥妙、中华等品牌。其中,该公司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市场后,旋即引入了其在全球市场引以为傲的日化品牌“力士”(LUX),并先后推出香皂、沐浴露及洗护发用品。
  然而,此“力士”非彼“丽仕”,虽然同音且前者较后者有着更高的市场知名度,但此番联合利华却仍因后者的旁落而惹上官司。据介绍,早在1992年,联合利华公司亦曾在第3类肥皂、沐浴用品等商品上提出“麗仕”商标的注册申请,该注册号为第678072号的商标曾于1994年2月确权,但在2004年2月专用权期限届满后,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据了解,该案被法院受理后,联合利华公司并未急于在答辩期内就原告提起的侵权指控进行答辩,而率先对此案的管辖权提起异议。联合利华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中表示:该公司和此案另一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告对两者提起共同诉讼不当。同时,涉案商品均由其在合肥生产、储藏以及出口至海外,无论是行为实施地、商品储藏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该案应由合肥当地法院管辖。但此异议后经法院裁定驳回。
  据介绍,对于该案的核心问题,即是否构成侵权,联合利华公司在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供了其在海外市场注册的“麗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公司认为其仅针对海外市场在中国国内对该品牌产品进行定牌加工,因此不会造成对原告方注册商标在中国市场的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截至目前,联合利华公司方面并未对外披露更多该公司对于所受指控的抗辩理由及事实。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除了对于此案中涉及的广州市场中出现的涉嫌侵权商品之外,其方面亦主要针对联合利华公司生产、出口“麗仕”品牌日化产品行为提出侵权指控,而并未就被告涉案品牌商品在华市场流通状况予以详述。
  对于该案走向,据早前媒体报道,原告方马继辉曾对外透露,在曾经启动过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露了通过商标转让解决问题的意愿。但马继辉开出的280万元转让价与联合利华一方所提供的“8万至10万元”价格相差甚远,最终调解无果。
  有业内人士就该事件作出评论,抛开该案具体案情而言,联合利华公司在拥有严谨的商标防御体系情况下,仍存在百密一疏的间隙而陷入法律纠纷,着实令他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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