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和孕假的工资标准
您好!
想向您咨询有关孕期和孕假的工资问题。
我们公司是做服装出口的外贸公司,一直以来,业务都是由老板来开展,所有职员都是做业务跟单的,所以我们拿的都是每月固定工资+5险一金+年底奖金。
现在我怀孕6个月了,公司突然准备施行新的薪酬制度,即基本工资+订单总金额的业绩工资。我一直都在跟一个比较大的客人,但最近,和我联系的采购离职了,这意味着,我的订单量会大幅减少,这样,我的工资就要大幅下降。但现在,我在怀孕晚期,也不可能在近期再开发新的客人。这样,新的薪酬制度下,对于我来说就等于降工资了。这样合法吗?
另外,我的同事之前休孕假期间,工资是全额发放的,那么,现在,新的薪酬制度实施后,我的孕假工资就只有基本工资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怎样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非常期待您的回复!
谢谢!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1-09-01-状态:未解决]
陈道平律师的解答:
第六个月开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应照发其原工资。 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