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前的人身伤害可以索要医药费吗?

1994年,邻居家的十五岁的小男孩到我家玩,在玩耍中打了我女儿一拳,致使我女儿脑出血,然后到医院做了开颅手术,手术费用由邻居承担,术后我女儿留下残疾.事后因双方为邻居,关系一直不错,所以双方并没有协定,今年8月份,我女儿忽然抽搐,经省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十六年前伤害后遗症,请问:我现在找邻居索要医药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9-11-状态:未解决]
陈道平律师的解答:

可以,从省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切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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