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我跟一个外国人结婚了。我已经42岁,可惜我还没有孩子,我想领养我弟弟4岁的小男孩。请问需要什么相关的条件?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10-11-状态:未解决]
陈道平律师的解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款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 www.docin.com 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我咨询陈道平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南岸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行政诉讼 商帐追收 取保候审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道平律师 > 陈道平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