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办

我与丈夫0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我生活,前夫每月给孩子生活费500元。至孩子20岁止,后来,05年我又起诉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增加到600元,至18岁止,现在孩子19岁,正在上大学,而我下岗,负担不了孩子的学费。请问律师,我还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再给付孩子上学的费用吗?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1-10-12-状态:未解决]
陈道平律师的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支付教育费,是指孩子接受高中以下学历。至于度大学费用,可以凭困难证明搞助学贷款。不过孩子可以亲自给他父亲协商,要求给大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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