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解答一下
2004年6月16日,A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借款无力清偿,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人。其中抵偿给甲3万元,乙2万元,丙1万元。甲、乙、丙三人均将酒店开具的欠条交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负责实际保管音响设备并联系买主。2004年10月8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买音响,价款5万元,你的意见如何?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同月26日,甲在未告之乙和丙的情况之下,将酒店抵债的影响以5万元卖给了丁。得款之后,甲付给乙2万元,其余3万元归己。丙获悉后,与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音响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和乙返还其应受偿的1万元及其利息。甲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乙辩称:本人的2万元债权清楚,理应得到偿还,本人没有参与买卖音响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问题:1、本案中存在那些法律关系?
2、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3、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出卖音响,买收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权?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11-05-状态:未解决]
陈道平律师的解答:
酒店与原被告三方以音响抵债的协议是有效协议。丁是善意取得。法院应判决甲支付丙1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