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2009年10月,申请人进入重庆市涪陵区振陵模具机械加工厂做机械加工,当时是余建新给我谈的1500元的式用期。做了两个月我有找他们谈了我的保险问题和合同他们说他们那里都没有买保险和签订合同。2010年他给我工资长到1800元一个月。后来到2011我和他谈了一次工资谈到每天上9个小时一个月休息2天给2500元。后来余建新和说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他给我买保险到现在都没有买下来我认为他说话不算数。到2012年的1月余建新不在由黄小平在厂里安排工作她叫我去开两台机器,明知道一个人不可能开两台机器。我们就发生了争执。后来他们就不要我在厂里上班了。我和他们谈了好几次他们就不认和我有劳动关系了。一直工作至2012年2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想做劳动仲裁可以要回多少钱。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2-02-03-状态:未解决]
陈道平律师的解答:
你既然在他厂上班这么久,应该有些证据证明你和厂里有劳动关系,如工资卡,工资证、上岗证。。。。。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这期间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即再补发11个月工资),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补交社会保险,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