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甲某系县医院正式职工,没有建筑资质,挂靠县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挂牌“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承包了一住宅楼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乙。乙是实际施工人,也无建筑资质。乙雇佣的工地员工丙在升降架下干活时,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私自拆除升降架护栏,致使架子车从高空跌落,砸中其头部严重受伤,乙立即将丙送省城医院紧急抢救,并垫付全部医疗费用15万余元,鉴定为八级残疾。建筑公司和甲某未参与抢救,也未付任何费用。丙诉至县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和甲、乙共同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由乙一人赔偿上述各项共16万余元,建筑公司和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乙和丙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丙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建筑公司和甲共负连带责任。省高院欲调解,单独告知乙,“建筑公司和甲同意部分担责,丙也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问乙再愿赔多少?而乙认为自己已垫付了全部医疗费15万余元,再无赔偿能力,并要求将15万医疗费和16万赔偿金由四方共同负担。
请律师先生对此案做出自己的见解,最终会是咋样的结局?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5-03-2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