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科学原理

时间:2024-03-10 16:01:07  作者:杨友木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学过电工的人都知道,电气设备系统中往往都有一套电路保护模块,由于各种过载、过流、过热等现象均可引起电路系统短路、断路,甚至整个电路遭受毁灭性打击,轻者烧坏设备,重者致人电击身亡,所以必须不惜代价地要设置很多的辅助线路来保护主电路的安全运作,普遍使用保护性电气设备,比如我们家里安装的熔断器,还有什么断路器、稳压器、热继电器等等。  

  法律风险防范的原理,实际上与电路系统的安全保护原理如出一撤,通过设计、安排将具有保护功能的模块嵌入到主系统中,预防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消除潜在隐患,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若律师担任专项事务顾问,就要成为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的设计师、评估论证专家,针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通过审查、评估、论证,过滤掉合规合理的部分,捕捉、挖出隐藏的法律风险或漏洞,然后再设计出一套防范方案,将防范措施建议提供给委托人,这就是防范工作模式之一,叫“事前预防模式”,还有一种模式,就是动态的,随着企业操作和运营的流程以及形势的变化,律师协助委托人实时制定应对之策,在这些策略里面就包含着防范工作,这个模式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状态,另一种也就是应急处置状态,这时候采取一些应急措施,这里面为了防范损失的扩大而采取的部分也属于防范工作,那么第二种模式,就叫“事中监控模式”。除了律师,企业招聘的其他法务人员,也要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始终让企业处于风险控制状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切实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离不开有一套具有保护功能的模块,法律顾问本身就是这个模块之一。我们可以借鉴一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指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此,法律顾问是一个风险过滤器,要“安装”在决策前论证的关键线路上,发挥应有功能。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温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商查询 债权债务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友木律师 > 杨友木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