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发生车祸事故
2010年10月底,借车给朋友A,朋友A就载着朋友出去了。(本人当时与朋友B并不相识)后朋友A载着朋友B在321国道撞上一辆违规停车的货车,当时报警让警局处理了。(去警局录了口供就在无消息)朋友B受伤住院,花费了12000元的医药费。(期间去看望过朋友B,并没说过赔偿之类的事)现2011年9月,朋友B把朋友A和货车司机还有本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务工费,来回车费共17000元。26号开庭。
朋友A借车的时候说了是有执照的,当时还有朋友在场可以作证。可是录口供的时候才承认是没有执照的。
想咨询赔偿问题,和责任问题。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09-19-状态:未解决]
杨长喜律师的解答:
事故责任有a和货车司机承担,你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