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分摊业务费用吗?


本人在今年三月份与另外四人投资建立贸易有限公司,此前一起签署一份简单的合作意向书,然后每人集资三万股份预备金(实际控制人为技术股份,未作资产证明,也没集资现金)为公司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为6.8)并口头商议除注册资金外的所剩资金为买货货款。经过工商局查名,确定可以成立后就没有办理验资和其他手续,集资预备金全部存到实际控制人的私人帐户,公司帐户并未设立;眼看查名后建立公司名称的期限已过,公司还没有成立。部分股东决定退出。然而实际控制人要求将3月到7月的业务费用分摊后才可以返还股份预备金,之前是没有签署协议,股东大会没决议,甚至连股东大会都没开过,公司章程未订立,合作意向书中没写明。这样的话退出的股东可不可以拒绝分摊费用?还有在筹建期间没有设立公司财务体系,即是没有做帐,亦没有产生债务及经营收益。一句话就是空头的公司,什么都没有,这样的话股东需要分摊业务费用吗?急!!!敬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10-08-状态:已解决]
杨长喜律师的解答:

你应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的规定处理。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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