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期间有一年半合同没签
2004年1月19日入公司工作,合同签到2010年4月30日到期,公司与2011年9月20日与我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赔偿我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我已经签字了,但我从2010年5月1日到2011年9月20日这期间没签合同,可以到仲裁申请补偿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补充提问:
我昨天去劳动局,劳动局的人说你们已经协商解决了,就是结束了,没有双倍工资了,是他们说的这个理合法吗?如果不服的话可以去申请仲裁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10-10-状态:未解决]
杨长喜律师的解答:
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