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导致当场死亡

律师您好!我母亲是一名环卫工人(是临时工),在2011年10月23日晚5点30分左右(工作时间内)被车辆撞死,司机并未逃逸,并拨打了110与120.120到达后我母亲以当场死亡。现今以鉴定为撞击导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因为死因明确我们双方同意不解剖尸体。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肇事者是规划局工作人员,因肇事时间为周日,对方声称是假日时间车辆为自己私自开出与规划局无关。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规划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环卫处应付什么责任。如果是规划局赔偿应赔偿多少,环卫处是否应给予补偿,补偿多少。如果是个人责任应赔偿多少,能判处几年?我们只知道当时车上有三人,并未酒架,车辆只保了交强险,这些对事件有没有什么用处?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1-10-24-状态:未解决]
杨长喜律师的解答:

1、交通事故应有车主(规划局)和司机承当连带责 。  
2、环卫处应当承担工伤(工亡)责任,具体数额应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任,具体数额,应更具当地标准计算;

3、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才承担刑事责任(3年以下);
4、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死亡赔偿金,2000元财产损失不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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