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2 11:39:05 作者:陈海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乡镇人民政府均无权作出强拆决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强制执行,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实施强制拆迁。 北方土地拆迁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