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时间:2011-09-22 11:39:05  作者:陈海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乡镇人民政府均无权作出强拆决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强制执行,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实施强制拆迁。                                                           北方土地拆迁维权网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海峰律师 > 陈海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