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责任

2009年11月我家人在医院术后去世,2010年6月我起诉到法院,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我不服,但没申请再鉴定,法院按不属医疗事故判决,后来,我在网上看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涉及死因的,医疗事故应当有两名法医参与鉴定组,鉴定程序才合法。但实际鉴定时是由鉴定办人随机抽了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现在要求医疗事故重新鉴定已超15日期限,因只有一名法医参与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再说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家属不必再申请鉴定,是不是我现在上诉的话医院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10-03-状态:未解决]
高宝红律师的解答:

医院只要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不用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了。
如果你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在法定的期间内,可以重新提起医疗事故鉴定。超过法定期间,只用你能够证明鉴定结果确有错误或者是程序确实违法,才有可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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