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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旷工的女工在“三期”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单位一名女职工,2009年12月以来,长期旷工达一年半,期间单位多次联系本人,催促其返岗上班,但本人及家属一直隐瞒其住址及联系方式。2011年8月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本人找到单位提出,本人于2011年7月生育,正是哺乳期,单位不得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是是否是职工本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者:
fa278226
北京
[
咨询时间:2011-09-13
-
状态:未解决
]
张晓宏律师的解答:
不可以在三期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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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宏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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