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在没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符合申请条件。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认定程序
第一阶段:个人申报阶段。符合政策人员所在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申请表。经村审查小组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本人将申请表和相关原始材料报乡镇认定工作小组。
第二阶段: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时认定小组复审。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粘贴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2、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由村委会开具的“离开教师岗位后在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材料;
5、有原民办代课教师是总校长或校长开具的没有因刑事犯罪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清退的证明材料。
6、时任领导、同事、所教学生的证人证词;
7.能证明本人身份和教龄的原始证物;
所书写材料均使用黑色碳素钢笔书写,以便保存,材料不齐的不受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