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因男方家庭暴力,吸毒而导致女方起诉离婚的,在开庭时才知道男方在进一年里到银行贷了贰万元的款,还说另外欠他妈妈的和亲戚的共贰万元(这是她一面之词)。现总欠肆万元的外债。这肆万元的债务女方一点都不知道,因为之前也没有欠过债务,自从他吸毒后儿子都是女方一直在带,一切孩子的费用都是女方出,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家庭上。现一审判决离婚:结果是1.债务共同偿还。2.女方每月付抚养费200元。
请问(一 ):这样的债务共同偿还对吗?
现男方不同意,原因是抚养费过少,因此男方提起上诉。
但是女方也更不同意,因为这样的债务不应该共同偿还,就算偿还也只能共同偿还这笔贷款的债务,因为另外贰万元没有任何的证据,就算再有证据也是荒唐的,1.因为没经过女方的同意,女方也不知道,2.再说现在才说有向他妈妈借的。3.女方不知道用途。
请问(二):男方要求500元/月的抚养费,一个在云南农村女孩子考种田吃饭一个月500元/月的抚养费实在是没办法做到,女方能力有限只能按一审判决的结果一个月只能付200元/月,问:在云南农村里有没有一个抚养费的标准?标准是多少?。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1-10-13-状态:未解决]
雪化平律师的解答: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您能证明其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用于吸毒,则可以主张为非共同债务。
(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