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补偿

2011年6月8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商品部采购主管工作,工资为每月6000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9:00至17:30,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否申请: 1. 支付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37600元;
2.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3.补缴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的五险一金。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2-14-状态:未解决]
雪化平律师的解答:

可以作出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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