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仲裁时缺席。现对仲裁决议不满,上诉到法院
用人单位(公司所在地福州)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工作地点厦门),也未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今年1月份我到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开庭时用人单位缺席,仲裁裁决对方支付我的劳动报酬和医保社保。由于对方不服上诉至福州的台江区法院,我向福州台江区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简易程序判决的结果是驳回我的诉求,还是在福州开庭。
请问:1.如果针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我提起上诉,这样对我是否有利
2.如果开庭审理关于劳动报酬一案,我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2-04-22-状态:未解决]
雪化平律师的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单位所在地法院是有案件管辖权的。因该法院已先立案,您只能去该法院应诉。
依据您所提供的相关事实,单位确实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实,因此,您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是很大的。